如影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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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太久?上海环保局

发布时间:2025-11-08 10:51编辑:bet356官网首页浏览(148)

    刘虎张梦云写道,“上海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作为环境监管机构,明知圣奥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却未依法查处、移交犯罪线索,任由其继续污染环境,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因这封“回函”被起诉。刘虎 摄 10月30日,王先生、刘女士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监委投诉,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严重行政控诉,选择执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履行环境管理职责,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污染防治法的行为管制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要依法查处、纠正,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两被告透露,上海先尼克16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持续排放污染物。但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报告中的态度是以形式审查代替大查,没有依法查处、移送犯罪线索。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据报道,01上海化工公司无证排放污染物馕已有16年。公开信息显示,上海先尼克成立于2003年,位于青浦工业园区。主要从事有机颜料(化学合成)生产,年销售额超1亿人民币上。今年以来,不断有不少举报人向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举报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构成对生态环境的连续违法行为”。举报人表示,刘女士首先,上海先科产能过度扩张,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强制性规定。其2004年第一期环评核定产能为216.8吨/年,2006年二期扩建后,核定产能为650.4吨/年,但实际年产量超标(据资料显示,上海先科PR254颜料年产品销售额达到8亿多元/公斤,年产量达到8000吨,超出原核定规模1,230%),高于“产能增加30%属于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公司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属于“先建后批”的违法行为。 Senneco 将自己描述为“优质颜料制造商”。据先尼克官网介绍,其次,未依法报告生产工艺的主要变化。 2007年起,上海先力PR254的主要中间体由“琥珀酸二异丙酯”变更为“琥珀酸二叔戊酯”。此次变化涉及反应工艺、产品类型、污染物释放类型等方面的重大调整。这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生产工艺的根本性改变”。但上海先科并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继续违法作业。钍三、长期无证排放污水、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上海先尼克从2004年安装到2020年8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历时1年时间。无证连续排放污染物6年。以PR254年产能8000吨计算,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酸锂危废年产量约为80.8吨,2004年至2020年累计违法处置量远未达到1200吨。该公司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并通过“反向收费”的方式将危险废物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处置,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02 生态环境Bureau两次答复了有关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报道的询问。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接到上海先尼克的举报后,分别于2025年3月3日和2025年10月21日向刘女士等两名举报人出具了《应对意见》。刘女士对答复不满意,认为存在根本性问题,实质上构成行政不作为、掩盖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的两份“答复函”称,上海先尼克于2004年、2006年、2020年先后办理了3次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完成了环保设施验收。公司于2020年8月完成“排污”申请,3月3日的《回复函》称,上海先尼克目前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均符合国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处置合格处理单位。上海先尼克公司。刘虎10月21日的《回信》照片称,上海先尼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列产品为有机颜料,产能为650.4吨/年,原辅材料含有二元酸酯(一酯)。记者举报的产品颜料品种均为有机颜料、二叔戊基颜料。该公司使用的琥珀酸二叔戊酯是从夏尼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采购的,并非内部生产。“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的生产工艺和产量有重大变化。”记者对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的两点回应表示不认同:一是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更换了琥珀酸二叔戊酯。大s调查以形式审查为主,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管职责。一是未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处理举报时,未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未采集进行技术评估所需的环境样品,未提供有效的监测数据作为证据支持其结论。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未能准确评估上海赛力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损害程度,严重损害了环境管理的公信力。其次,在大规模分析中没有获得主要证据。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回应中仅以“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辅料均符合国家标准”等含糊其辞得出结论。未取得上海先尼科的生产台账、原材料采购记录(如金属锂年消耗量)、能源消耗数据等基础证据,未对207%产能扩张及中介机构变更是否构成重大变更作出技术认定,未提供风险证明、废物转移及资金流向等危险文件证明的迹象。 “反向收费”属于冲动程序,不会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二、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刻意打压适用法律,谴责企业违法行为 一、针对上海先科重大产能变动超过30%,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局方未适用相关强制性规定,认定“未经批准建设”属于违法行为。二是,就上海先科2004年至2020年无证排污一事,生态局生态环境回应称,“该公司已于2020年8月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三是,对于上海赛尼科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未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而是通过“依靠规范处置单位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来掩盖犯罪事实。四是未依法启动每日处罚计算程序。上海先科无证排放污染物长期以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并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启动日常核算流程。这样一来,企业的违法成本很低,很难产生不良影响。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无视,也是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严重侵犯。”举报人认为,上述行为并非偏离法律理解,而是系统性地回避选择性执法和法律适用,目的是帮助上海先尼克逃避法律责任。第三,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未对基本要求作出回应,实质上构成行政不作为。举报人的主要举报内容是“上海先科未能申请扩大产能审批”、“未申报工艺变更”、“长期无证经营”等。但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的回应只是重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的规定,解释了未处罚的原因。该法违反了上海夏尼克依法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违反了《政府公开信息》的相关规定。查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未能确保客观公正”刘某等人向上海市监委等部门投诉。青浦区法院在相关刑事案件中认定上海先尼克开发了Pr254、P073、丁,但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信函”中表示“公司使用的琥珀酸二叔戊酯是从外部采购的,不是赛尼克化学(泰兴)有限公司内部生产的。”这与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不符,未查明客观事实,存在虚假答复。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刘虎 摄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的回应与相关案件证据不符。”被告声称,无论上海森纳克外购琥珀酸二叔戊酯,环评产能为650.4吨/年,但650.4吨PR254颜料产量虽然产品市场价格最高,但该产品不会达到8亿元的年销售额;环评能力为丁二酸二丙酯,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回应为外购二叔戊基丁二酸因此,改变生产工艺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也是违法的。被告人认为,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作为法定环境监管机构,明知上海先科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却未依法查处、移送犯罪线索,任由其继续污染环境,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此外,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明知上海先尼克存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严重违法行为,且该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包庇犯罪行为,进一步加重了这一嫌疑。免除义务。被告请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确认,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未对上海先科公司“擅自施工”、“无证排放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其在本案中的行政失职应依法予以处罚。对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查处,责令督促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恢复对​​上海先尼克的全面查处,依法追究2004年至2020年历史违法行为责任,对犯罪嫌疑人移送,对公安机关予以提示。被告还要求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青浦生态环境局是否有地方保护、自卫等行为。切实执法,依法保护企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则包括照片或视频)由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注:以上内容(包括图片、视频,如有)由网易号用户上传发布,网易号为社交媒体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